你好,
1,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2,我找了些资料,仅供参考
《著作权法》修正案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删除了原先“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的内容。
关于第四条修改的主要背景情况,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方达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蒋志培介绍说:“在2007年,美国曾就中国出版物市场的准入问题诉诸W T O争端解决机构。WTO于2009年3月对此作出裁决,认定中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违反了著作权国际公约《伯尔尼公约》和W T 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 R I P S协定)。由于中美双方都对W T O专家组的裁决不上诉,根据W T O规则,中国必须在一年内对《著作权法》的有关条款做出相应修改。”
“W T O裁决只不过是修法的导火索”,蒋志培说,“其实早在《著作权法》制定时,法学界对前述条款就有不同意见。从保护权利、鼓励创造的角度上讲,凡是作者独立创作的作品,就应该享有著作权,就应该受到保护。即便是被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同样要承认其著作权,不能放纵盗版等侵权行为。《著作权法》出台后,围绕该条款争议不断,但由于种种原因,对该条款迟迟未修改。”
“删掉该条款,消除了国外著作权人等的一些担心,表明了中国在著作权保护方面坚定不移的态度,同时体现了中国严格遵守入世承诺的国家信用。”蒋志培说。
部分专家还认为:“该条款的修改表面上是源于中美WTO争端,但从本质上看还有着更深层的含义。首先,WTO裁决是有其道理的,因为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也是享有著作权的,遭遇侵权也是应该予以保护的。另外,我国正在朝着依法立国、依法治国的道路向前走,各种法律都应该有其各自规范的内容,《著作权法》也是一样。再者,对于现行《著作权法》中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条款都应该进行修订。从这层意义上讲,即使没有此前的诉讼,这一条也早晚是要修改的,只是时间的问题。”
对相关条款的删除和调整,强化国家对作品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表明我国著作权的保护与国际进一步的接轨,更加鼓励作品的多元化和创新精神,顺应了国际形势和国内产业发展的新要求,对促进创新和产业繁荣将产生巨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