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稿”的法律性质如何界定,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什么行为?

发布于2021-12-30 19: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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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2021-12-30

“洗稿”一词借用了英文“洗钱”(money laundering)的语义,即采取掩饰、隐瞒等方法将来源不合法的收益合法化的行为;洗钱是世界各国都有的概念,而“洗稿”的概念则颇具中国特色,英文没有现有的对应词汇(可借鉴洗钱翻译为“article laundering”)。随着网络新媒体、自媒体等传播技术和渠道的发展,“洗稿”现象从新闻报道领域蔓延到包括文学创作在内的所有内容生产和提供领域,其含义是将他人的稿子改头换面、隐去原作者信息后重新发表并获利,将其“洗”成一篇无法以技术检测出来的、貌似全新的并非“复制+粘贴”而成的“原创性”文章。

“洗稿”看似能通过各种改写技巧将所谓的新作“洗白”为独立创作的、与原作一样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但其炮制者进行的并非真正的独创性劳动;从本质上看,“洗稿”未经许可而直接使用了他人原创性作品的内容并隐藏来源,是一种隐蔽、变相的剽窃。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指的“剽窃”,是指照抄他人作品或作品的实质部分而署以自己姓名的侵权行为;剽窃侵犯他人署名权、复制权。另外,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使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或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也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洗稿”盗用他人作品的实质性内容且不指明来源,明显超过前述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限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剽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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