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艺术作品,在创作完成的同时,就自然赋予了版权,包括但不限于 署名权,这是与生俱来的权利。
知识产权,有一个基本的前提,未经允许,即为侵权。哪怕你署名了,也可能侵权了。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署名权与作者享有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有一个重要区别,即署名权的行使应当与商业习惯相协调。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例如在广播中播放他人的音乐作品,不可能将该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一一报出;在服饰、床上用品上使用他人的美术作品,基于一般的商业习惯,亦不能对作者进行署名,这些行为均不构成对署名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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