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的产品怎么分辨产品有没有外观设计、实用新型设计专利或著作权等侵权
1.判断涉嫌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一般指的是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故此,针对如何判断涉嫌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应当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整体观察”,指的是一般消费者对产品外观设计整体效果的辨识、认知能力,而不是过度关注某一设计要点之间的局部细微差别;“综合判断”,指的是一般消费者对于产品外观设计可视部分的相同点和不同点予以关注,并综合以上两点情况来判断对整体效果的影响大小和程度。
实践中,判断上述两项内容的主要考虑因素有两个,专利权人可作为重点关注。
第一,设计特征。《专利权案件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十分相同或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进行判断。一般情况下,设计特征分为装饰性设计特征、功能性设计特征及两者结合的设计特征,如若其装饰性越强,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就更为显著,反之影响越小。
第二,整体视觉。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角效果是否相同,最终法院判断依据还是会落到一般消费者身上。一般而言,消费者更关注的部分是产品的整体视觉,比如外观设计的形状、图案、颜色和设计布局等要素,而并非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
2.确认涉嫌侵权产品是否为相同或近似商品
判断涉嫌侵权产品是否为相同或近似商品时,应当以外观设计产品的功能、用途、使用环境为依据,确定产品的用途时,可以依照下列顺序参考相关因素综合确定,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通过比对,如果确认外观设计产品和被诉侵权外观设计产品的功能、用途、使用环境没有重叠,则外观设计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类别产品。
对比方法类似商标近似判断方法,目前较为认同的做法是将要部作为比较的重点,看侵权产品是否抄袭、模仿了权利人的独创部分。
在进行两种产品的外观设计比对时,一般应按照形状、图案、色彩的顺序依次进行。在判断形图色结合的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似时,应当先判断形状是否相同或相似,如果形状不相同或不相似,则可以认定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无须再进行图案和色彩的比对。如果形状相同或相似但该形状属于公知在先设计,应进一步判断图案是否相同或相似,图案不相同或不相似,则可以认定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无须再进行色彩的比对。如果图案相同或相似但该图案属于公知在先设计,再对色彩是否相同、相近似进行判断,色彩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不构成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色彩相同或相近似的则构成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
在形状、图案、色彩三要素中,形状是最主要的,在侵权判定时应以对比形状为主。如果产品的外观形状是专利权人首创,而侵权产品使用了该形状并添加了图案,则无论被控侵权产品添加了何种图案,均应认定为侵权。
3.综合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
从上述条例可看出,外观设计以产品为载体,其市场价值则主要通过消费者来体现,故“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判定有重要作用。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五章第4节规定,作为某种类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应具备两点特征,分别是:
第一,对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相同种类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及其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的了解。以碳酸饮料为例,其一般消费者应当对市场上销售的碳酸饮料,以及大众传媒中常见的碳酸饮料广告中的产品信息有所了解。
第二,对外观设计产品之间在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的区别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会注意到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的微小变化。例如,能够快速区别两款不同的外观设计是归属于哪两个产品的。
1、判断前提:确定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不能比较。判定同类产品不仅仅要依据《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而是要根据一般商品的分类标准来确定。考虑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判断是否专利侵权时,首先要注意被控侵权产品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在市场上实际是否会混淆。
2、判断尺度: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认知水平为准,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审美观察能力为准。整体形状相同、视觉效果一样;局部微观的不一致,从消费者角度不会留意的细节不同不作相似性对比。
3、比较对象:将侵权物与专利的图形或照片中展示的形状图案及色彩进行比较,对比两者是否相同或相近似,如果结论为是,则侵权成立。如果结论为否,则不构成侵权。
4、判断方法: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突出要部
5、使用状态对比:对存在变化状态的产品,即在销售和使用时呈现不同形状的产品。如折叠式家具(确定使用状态的形状)、挂壁式信箱(确定“要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