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认罪

发布于2022-01-12 18: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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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网友回答2022-01-1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 为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刑事诉讼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本意见审理。 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 第二条下列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审理: 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2、可能判处死刑的; 3、外国人犯罪的; 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 7、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书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本意见审理。 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本意见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的,适用本意见审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决定适用本意见审理案件前,应当向被告人讲明有关法律规定、认罪和适用本意见审理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确认被告人自愿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决定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第六条对于决定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可以阅卷。 第七条对适用本意见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和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本意见进行审理的,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 (一)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二)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三)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 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 (四)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第八条适用本意见审理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十条对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当庭宣判。 第十一条适用本意见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本意见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不再适用本意见审理。 第十二条本意见自二○○三年三月十四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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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2022-01-12
根据法律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如果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还可以依法提出上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提出申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二百一十六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二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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