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使用音乐版权内容,控制法律风险,首先需要明确其存在的几种主要形式。
1、音乐作品类内容: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3项的规定,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最常见的音乐作品表现为曲谱和歌词,曲谱可以和歌词分离单独构成作品,歌词也可以单独构成文字作品。
2、音乐录音制品类内容: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2项的规定,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音乐录音制品,因其独创性不足,无法获得与音乐作品同等水平的保护,而落入邻接权保护范畴。我们日常接触最多的音乐呈现方式,除了现场表演,就是录音制品。录音制品通常以黑胶唱片、磁带、CD、数字版本等多种格式存储,其承载了音乐作品的具体表达。
3、音乐视听类内容:包括音乐类电影作品和类电作品、录像制品等。与录音制品类似,录像制品因其独创性不足,无法获得与电影作品、类电作品同等水平的保护。例如,KTV播放和演唱用的各种音乐视频版本(常见的包括音乐MV、Live版、微电影等)即为该类内容;而时下大热的各种音乐类综艺节目,通常归属于类电作品。
因此,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从版权角度看音乐内容,主要包括音乐作品、电影(类电)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举例来看,近期某古装影视剧主题曲《知否知否》广受好评,片方发布了几个歌曲版本,包括音频(Live版、录音室版、不同歌手版)和主题MV。这一系列音乐内容中,既有音乐作品,又有录音录像制品,还有类电作品(制作精良的M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