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第五十条规定: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非常明确该规定是约束律师所的,而不是约束律师的。律师法没有禁止的,律师当然可以参与“经营活动”。 “经营活动”外延相当宽泛。买卖股票,出租铺位、写字楼、住房、投资公司、借款给个人或企业、从事收藏活动赢利等都可以是说“经营活动”。这绝不是立法者的本意。 诸如此类的活动,律师所是绝对不可 以为的。因为法律的规定非常明确,但对律师并无此限制。 司法部颁发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中也没有规定限制律师从事经营活动。 律师不同于公务员,必须承担各种各样的费用,必须自己去找饭吃,找活干,生存压力非常大。不让律师参与经营活动会给本已日益窘迫的新律师增加新的金箍咒。不利于律师业的巩固和发展。 另外如果律师不能参与经营活动,那么严格地讲,律师连股票都不能买的。买股票意味着股东,意味着可能会参与股份公司的经营活动,律师的住房空着也不能出租,或虽可出租但不能收费。这听赶来要多荒唐有多荒唐。 公务员法中53条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但从来没有听说那个公务员因为炒股或出租住房而受到处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