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人要去一个劳务分包公司当人事,主要负责就是做“工资”“保险”,该公司说,他们与很多大型国有企业有协议,他们属于“用人单位”对方属于“用工单位”由他们与雇佣的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负责给劳动者开工资,及缴纳保险,但是劳动者却不是给他们工作,是给大型国有企业工作。为什么大型国有企业不直接雇佣劳动者?是否是因为所谓“国有正式员工的雇佣成本太高”?但是“国有企业一些岗位仍然需要外雇一些员工来工作”?而“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协议会承担责任。”所以出现了这种所谓劳务分包公司,即“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并非同一单位?是因为国有企业要外雇一些员工,想节约成本,又想不因为劳动合同法而被劳动者起诉,才出现的这种劳务分包公司?求指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