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公司要给上保险的时候发现我上一家公司给我做的劳动用工登记没有解除,也就是说劳动部门显示我还在上一家公司上班。新公司以此百般刁难,我可不可以仲裁上一家公司给予经济补偿?如果可以以什么名目?距离上一家公司离职已经一年了,手上只有离职证明,可以赢么?另外,原来的公司在南开区,我可以去离我比较近的和平区仲裁么?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