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对方未按时履行,能否终止买卖合同?

发布于2022-01-07 20:08:02

刘律师你好,我是江苏常熟人。在济南有一套房产想卖了,证过五年。在二月二十三号在中介签订了三方买卖合同, 约定四月二十三前到房产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手续,并支付首付款。对方是贷款, 在三月二十三号双方准备好材料去银行递交了贷款申请。到约定的四月二十三号,对方没有和我办理任何手续,也没有告知我原因。到五月初时我打电话催问,才说是贷款没有下来,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合同条款有一条:过户当日支付首付,审批额度不足对方应提前告知, 并在过户当日补足差额,具体时间以银行放款时间为准。还有一条款:双方任何一方逾期60以上未履约的,另一方有权以对方违约为由解除双方交易关系。但在六月十九日(就是逾期第57天)对方电话告知贷款批下来了。要求继续履约,但不愿支付合同规定的延迟赔偿金(延迟每天一百元)到今天(六月二十五日)对方还是不愿支付赔偿金,只想交易,还说我拖延我想问:对方违约吗? 这合同能终止吗?我要付什么责任吗?我是不想再和对方交易,到今天为止合同已经过了有效期,如果交易下去,有风险吗?证据补充:我有和对方,中介方的短信和电话录音

4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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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2022-01-07
一、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对方未按时履行,能终止买卖合同的。 二、依据《*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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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2022-01-07
1、“过户当日支付首付”,过户日为买卖双方到房产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手续,合同中约定的过户期为四月二十日,卖方应当支付约定的首付款,否则构成违约,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任何一方逾期60以上未履约的,另一方有权以对方违约为由解除双方交易关系”,此条款的约定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存在约定的逾期情形,守约方享有单方合同解除权; 3、非违约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并不影响主张违约赔偿; 4、现在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对你是有利的,买受人同银行的金融借款合同与你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你如果选择解除合同,那必然会造成买受人在金融借款合同中违约,你可以此为条件而主张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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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2022-01-07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和第六十二条 【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你可随时让其履行,给其几天的准备时间,如果不履行,你可主张其违约责任。 有的买主可能是在倒卖房屋,在他没有找到下一家买主前可能会拖延时间。
admin
网友回答2022-01-07
可以协商处理,或者向法院起诉,是否终止买卖合同看具体情况。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规定 1、过户日为买卖双方到房产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手续,合同中约定的过户期为四月二十日,卖方应当支付约定的首付款,否则构成违约,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任何一方逾期60以上未履约的,另一方有权以对方违约为由解除双方交易关系,此条款的约定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存在约定的逾期情形,守约方享有单方合同解除权; 3、非违约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并不影响主张违约赔偿; 4、现在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对你是有利的,买受人同银行的金融借款合同与你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你如果选择解除合同,那必然会造成买受人在金融借款合同中违约,你可以此为条件而主张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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