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相比,草案增设“*保护”专章,对国家监护制度作出详细规定。修订草案提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草案拟确立国家亲权责任,明确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承担监护职责。对于符合法定情形的未成年人,由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国家进行监护。各级民政部门承担临时或者长期监护职责,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修订草案规定,监护人不履行或者因故不能履行监护职责,且短期内无法指定或者不适合委托其他人代为照护导致未成年人无人照料的;遭受监护人严重侵害需要被紧急带离等情形的未成年人,应当由国家对其进行临时监护。临时监护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临时监护期满后仍无法查明或者确定监护人的,由国家进行长期监护。
此外,草案还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监护缺失问题,完善了委托照护制度;细化中止和撤销监护人资格制度,并对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措施等内容作出进一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