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国税函发〔2009〕242号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的通知
甘国税函发〔2009〕242号
成文日期:2009-07-24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6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跨国企业在跨国关联交易中将亏损或利润跨境转移的问题,特别是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将*亏损转入我国境内或将境内利润转出*的行为引起的不良税收后果。因此要加大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力度,解决好跨国关联交易中存在的问题,维护好我国税收权益。 二、各地要针对跨国关联交易中非正常的亏损、利润转移问题开展重点调查工作,监控好各项跨境关联交易行为。 (一)要对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及避税港投资企业进行摸底调查,建立《跨境关联交易监控税源户册》,针对其关联交易行为依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进行全面、逐一地分析、评估和调查,发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联系,以便集中研究解决; (二)要按照通知要求向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亏损企业明确报送同期资料的内容、要求,每年6月20日后至年底要对企业报送的同期资料进行分析、审核,及时发现问题,开展调查。 三、上报资料和专项工作总结时限及要求 (一)《跨境关联交易监控税源户册》的报送时限及要求:2009年9月30日前请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将摸底情况收集整理后形成初始户册上报省局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以后年度,在年度终了后将动态变更后的户册随同该项工作专项总结上报。该户册应涉及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投资方、投资金额和比例、投资方所在地、行业、承担何种功能风险、跨境关联交易金额、上年度利润总额、上年度应纳税得税额等内容。 (二)跨境关联交易监控调查专项工作总结报送时限: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将跨境关联交易监控调查专项工作总结上报省局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 (三)上报路径:省局ftp\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反避税工作\跨境关联交易监控调查工作。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特别纳税调整管理,防止跨国企业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将*企业的经营亏损转移至境内关联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的规定,现就企业跨境关联交易监控与调查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不应承担金融危机的市场和决策等风险,按照功能风险与利润相配比的转让定价原则,应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 二、上述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均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于次年6月20日之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跨境关联交易的监控,重点调查通过各种途径将*经营亏损(包括潜在亏损)转移到境内以及将境内利润转移至避税港的跨国企业,强化功能风险分析和可比性分析,选择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确定企业的利润水平。
二○○九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