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当时打官司得到的一间门面,三个人共有,因为当时门面没有产权证,所以法院判决我母亲具有使用权。现在这件门面被另一个不相关的人办理了产权证(不知道是怎么办理的,能力有限查不出来。),然后我们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知我们只具有使用权,不具备所有权,执行庭不能执行。当时这个《民事调解书》判决了我们具有使用权的同时也消除了对方欠我们十万元的欠条一张我想请问一下大家,这种情况下,我的使用权没有了吗?
这只是个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调解不是判决,如果没有确定的个使用期限同时,就是个无限期的使用问题,这可能与欠款消除无关,但与欠款有关时,就应与使用期限挂钩的。如果要完全有使用权时就不能提还款之事,如果得不到使用权时就给钱(也一样的)就是,但这个却与产权无关的事情,其实说穿了,这是个婚内财产分割时,由于被告没钱里与原告协商的结果(只不过要没有协商完全成立时就先写了欠条而已。不然的话,原告应分被告房子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