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帐号不得发布、展示、传播的各类违禁品售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烟、电子烟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属“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情节特别严重”。
你要进还是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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