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名话正确吗?是否有相关食品销毁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是在多少章多少条呢?
应该是正确的,但准确的说是对变质、超过保质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9条第1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第69条第1款第(3)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3)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除了上述行政处罚外,根据前述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是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未履行上述义务的行为具有违法性,生产经营者有过错,如果由此造成人身伤害,那么生产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或违约责任。
不正确,这句话与《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相悖,请参见如下规定。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