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兵役法》规定: 第五十八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第五十九条 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由国家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由国家另行发给定期抚恤金。 第六十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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