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多了法律图书我们就会知道:在利益与利益对立、发生争执时,能评判双方各自正确与否及其程度,而且这种判断能使当事人和周围的人接受,这就是法的思考方法。我想,这不仅是一种法的思考方法,而且是一种要求,已经包含了对作为法律人的职业素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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