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1.假定公司有一张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发票,税额为1000元,当月已认证且当月已做分录将进项税额转出,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中我是将1000元进项税额填入15栏“非应税项目用、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中,这样对吗;还需要将其填入24-26栏么?如果填入到24栏,下月这1000税额是不是又要填入23栏内了?2.是不是所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要认证?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