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该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

发布于2021-12-24 17:35:13

请教:1.假定公司有一张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发票,税额为1000元,当月已认证且当月已做分录将进项税额转出,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中我是将1000元进项税额填入15栏“非应税项目用、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中,这样对吗;还需要将其填入24-26栏么?如果填入到24栏,下月这1000税额是不是又要填入23栏内了?2.是不是所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要认证?

3个回答
admin
网友回答2021-12-24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发布,细化增值税改革具体政策措施。其中,最暖心的亮点之一就是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但是,你知道其中的十个细节吗?下面就让我们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要注意政策执行期间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要注意确认条件 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是指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简称四项服务) 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要区分不同设立时间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 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四是确认的连续性 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 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 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五是准确计算加计抵减的基数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 不能作为计提的基数 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 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六要区分三种情况抵减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 七要记住一个例外 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需要按政策规定予以剔除 八是单独核算加计抵减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 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九是首次需填表声明 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 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同时兼营四项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表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十是有始有终 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 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 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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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2021-12-24
1. 如果已经认证,应该在第2栏填列,这样你认证的数字才能相符。 2. 同时在相关栏次填写进项税额转出额(根据内容填列,14、15……。 3. 24-26不填列。 4. 是不是所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要认证? :最好认证。如果不认证,税务系统里会出现滞留票,就会派人来落实,写说明材料……麻烦。
admin
网友回答2021-12-24
1. 如果已经认证,应该在第2栏填列,这样你认证的数字才能相符。 2. 同时在相关栏次填写进项税额转出额(根据内容填列,14、15……。 3. 24-26不填列。 4. 是不是所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要认证? :最好认证。如果不认证,税务系统里会出现滞留票,就会派人来落实,写说明材料……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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