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国资监管机构或作为*部门组成部分(如财政局)、或作为开发区下属企业(如开发总公司)。
这样的设置方式好处是能够在现阶段能够较好契合开发区国有企业管理的需求,但从长远来看会存在一定弊端:
(1)非特设的国资监管机构会降低国资监管的专业性。如以财政部门作为国资监管部门可能导致国有企业发展形成对*财政的依赖。
(2)存在政企不分的问题。开发区总公司名义上是企业,实质上是以*行政方式进行管理。
(3)不利于形成统一监管。在监管模式主体不一致,会增加上下衔接工作机制建设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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