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辞退的民办教师能领养老金吗?

发布于2022-01-13 04:13:10

我爸爸以前是我们村小学的民办教师,十几岁起就在村小学教书,几年后被国家征召入伍,成为光荣的人民子弟兵,3年后退伍,继续回村小学教书,直到80年代中期的时候(具体时间我不记得),村小学变成乡镇中心小学后,我爸爸就被辞退了,辞退后一直在家务农,从开始教书到被辞退,总共是22年,也就是说教龄有22年了(当初应征入伍时,说是还是民办教师,从那里来到那里去),现在我爸爸已经60岁了,不知道根据国家政策,我爸爸能不能领到养老金,或者是其它的经济补贴,以安详晚年,让一辈子为农村基础教育作出毕生贡献的老一辈民办教师过个幸福的晚年,希望大家帮我解答一下,谢谢!!另外补充一下,我是湖北黄梅县人,属黄冈市管辖可以的,但必须补缴一定数目的劳动保险金之后才可以。具体请咨询当地〔市区〕劳动保障局。 这样不就是自己的钱养自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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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2022-01-13
可以的,但必须补缴一定数目的劳动保险金之后才可以。具体请咨询当地〔市区〕劳动保障局。 被辞退的民办教师缴纳养老保险累计满15年才能领养老金。 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是造福社会的需要,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搜狗问问 扩展资料: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凡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同时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凡是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就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养老金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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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2022-01-13
被辞退的民办教师缴纳养老保险累计满15年才能领养老金。 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 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是造福社会的需要,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养老金本着国家、集体、个人共同积累的原则积累、运作。当人们年富力强时,所创造财富的一部分被投资于养老金计划,以保证老有所养。 养老金领取条件: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就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就是说,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要领取养老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累积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所谓法定退休年龄,就是指职工退出工作岗位并有资格领取养老金的年龄。 按照相关规定,我国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搜狗问问 扩展资料: 机关事业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制度变革过程中先后经历了分离→合并→分离的过程。 1955 年12 月国务院颁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使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分离出来;1958 年3 月,国务院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合并; 1978 年6 月,国务院发布文件分别规定了*和工人的离、退休制度,从而将自1958 年起*和工人实行的统一退休退职办法重新分成两个不同的制度; 1980 年10 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老*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和1982 年4 月颁布的《关于老*离职休养的几项规定》共同构建了老*离休制度; 1993 年8 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养老制度做了较大修改和调整,公务员不需要为养老缴纳任何费用。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特点是: (1)养老保险金固定。一般以退休前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为基数按一定比例计发; (2)保障水平高。无论是名义替代率还是实际替代率都高于企业; (3)个人不承担缴费义务完全由财政负担。 该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为:由于没有统一的政策和法规相配套,各地区根据自身的财政收入状况自行其是,致使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待遇与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不相衔接,而且事业单位彼此之间差距明显。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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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2022-01-13
被辞退的民办教师缴纳养老保险累计满15年才能领养老金。   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是造福社会的需要,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养老金本着国家、集体、个人共同积累的原则积累、运作。当人们年富力强时,所创造财富的一部分被投资于养老金计划,以保证老有所养。   养老金领取条件: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就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就是说,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要领取养老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累积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所谓法定退休年龄,就是指职工退出工作岗位并有资格领取养老金的年龄。   按照相关规定,我国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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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2022-01-13
可以的,但必须补缴一定数目的劳动保险金之后才可以。具体请咨询当地〔市区〕劳动保障局。 国家政策就是这样的,而且这个政策也是最近几年才出台的,肯定有不完善的地方,不过还是建议你到你当地的劳动保障局具体地询问一下,因为各个地方可能略有不同或者有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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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2022-01-13
湖北最近出台了一个政策,但你爸早就被辞退了,辞退原因是什么? 马上会出台农村养老保险,你爸可以办。现在补办城镇保险交的钱太多了!!!你愿出钱当然可以。 关于解决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问题的指导意见 (鄂教师[2009]11号)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各市、州、直辖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委、省*有关精神,为妥善解决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问题,经研究,决定一次性将其纳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 参保对象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一次性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法【2001】14号)规定被辞退的民办教师。 辞退时间以当地实施鄂办法[2001]14号文件明确的具体时间为准。 二、参保办法 本着本人自愿的原则,参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 基本养老费的缴纳 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比例为20%,其中:自1996年1月至自辞退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由当地财政负担12%,个人负担8%;被辞退后所需缴纳的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补缴基数为参保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995年12月31日前从事教育工作的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二) 个人账户 1996年1月1日起,按缴费基数的8%,为参保人员补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 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及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条件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参保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费仍不满十五年的,可允许其继续缴费至15年,其基本养老金从交满15年的次月开始计发;对参保时已超过男60周岁、女55周岁,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其基本养老金从补缴资金到位的次月开始计发。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参加今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 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条件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分别按死亡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和遗嘱抚恤金,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四) 基本养老金计发 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批准后,其月基本养老金按下列公式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蓄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 相关问题 (一) 对不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单辞退民办教师,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今后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 为减轻个人缴费负担,对参保的辞退民办教师个人补缴所需费用,由财政按人平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省财政负担60%,市(州、县)财政负担40%。省级财政补助分三年到位。 (三) 对于财政补助涉及人数较多、补助资金数额较大,一次性补缴单位部分确有困难的,可与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协商,分期缴纳。 (四) 原辞退民办教师从新就业的,应随同新用人单位其他职工一同参加社会保险,被辞退前从事民办教师期间的养老保险按上述办法缴纳,补缴的缴费年限和补建的个人账户与现在新用人单位的参保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五) 按照鄂办法【2001】14号精神,实施离岗退养并按月领取退养费的,不纳入此次参保范围。 四、 有关要求 (一) 解决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工作实行地方责任制。各地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在2009年9月底前完成。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防止其他人员盲目攀比,产生新的不稳定因数。 (二)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认真做好辞退民办教师身份认定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定人员,结合被辞退时的相关资料,切实做好辞退民师的参保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 严肃政策纪律,各地一定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认真执行,凡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要按照此文件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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