蕴涵与推理的关系:一切推理都可以根据所谓的条件化规则表示为一个蕴涵式,即“前提-结论”形式的蕴涵式。然后根据所主张的蕴涵的观点,判定该蕴涵式是不是永真式或者普遍有效式。这样,对推理的有效性的判定最后被归结为该蕴涵式永真性的判定,对蕴涵怎么看,对推理的有效性就会怎么看,这两者本质上是相通和一致的。
实际判定的时候,如果依据人们日常的一些朴素直观的看法来做具体判定什么推理有效与否,这种判定相当模糊,而且不精确,很有可能出错。因此逻辑学家构造出各种不同的逻辑系统,把直观的有效性观念在这些系统内精确化、具体化。于是出现了相对于不同逻辑系统的精确的有效性概念。这些系统内有效性观念的不同,则直接来源于这些系统对于蕴涵的不同理解或规定。
推理可以化归于蕴涵式,推理有效性的判定最后被归纳为相应的蕴涵式永真性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