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应新工作环境,该辞职吗?

发布于2022-01-13 00:44:57

今年3月份刚刚入职一家公司,是从知名企业跳到这家创业型互联网公司。开始工作的时候,只感觉到办公室气愤过于轻松,没有上下级观念,下属可以随意挑衅或者甩脸给领导看,领导还要和气的讲和(我问为什么,说是公司文化,人人平等)。重点是我来了以后什么都要做,而且跟着做事的人都是一些刚毕业的学生,根本不懂得职场之道,就更别说职业水准了。做国际市场的人的英文也不过关,跟外籍客户开会老让我给翻译。。尴尬至极。生活上也格格不入,我们集体生活,大家住在一套房子里,公司提供的宿舍,男生都不太讲卫生,而且吃东西也嫌贵,我退伙了。。感觉自己有点特立独行被孤立的感觉。可是真的好难受。。。类似这种把,生活极其简朴。。受不了了。主要是工作的时候,公司像个菜市场,总之没什么职业素养,我好痛苦。可是考虑到还没找到下家,我现在又不想马上辞职。。。我该怎么办?该毅然决然的辞职还是应该坚持呢?请大家给点意见。。真的好痛苦。我来出差一个月就病了两次了。前两天中暑,宿舍就我一个人,半夜三点多我在厕所呕吐头晕几乎晕厥,但是知道没人,还是自己勉强着爬起来叫了救护车,没看到救护员的那一刹那,我就没什么清楚的记忆了,一直到后面我在医院吊水舒服点。花了两千来块钱的医疗费,虽说能报销,我现在还是难受的不行。关键问题是工作,领导自己都搞不清楚的事情,让我一次又一次的反复操作,很恼火。我说的当然都是真的,就是自己太迷茫了,虽说薪水还好,可是跟我的工作量根本不成正比。

5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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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2022-01-13
不建议现在辞职,很多人找不到比你现在好的待遇,跳槽不一定有合适的,跳槽频繁也不好, 建议平时留意外面的招聘,看看自己的能力是否达到了,或还有哪些不足。我出去有竞争力吗?就是说你工作一段时间,比刚毕业时增加了什么技能或专长。从中找到提升的方向。 你思考下每天做的工作,到另家公司是否还能用得上,如果用不上,就说明你做的事情仅限与这个公司范围内有用。 要有自己的职业规划,就知道什么时候可以换更好的平台,什么时候继续锻炼自己。
admin
网友回答2022-01-13
呵呵,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你怎么从知名企业跳到这种管理混乱的创业型公司呢。你之前在大公司里面的一切都井井有条,管理有序,现在突然从国.军正规部.队跑到土八.路泥腿子组成的队伍里面,肯定不习惯啊。 虽然人人平等,但是岗位职责不同,还有需要有明确的分工,明确各人职责权限范围,有一定的划分,不能乱来吧。领导就是领导,下属就是下属,人格平等,但基本的人伦礼仪还是必须的,如果不讲究这些,管理必定陷于混乱之中,时间一长,相互之间就会生出各种矛盾。 不信你等着瞧,过段时间,这个公司就会内斗的相当厉害。 虽然你很有能力、很有主见,但是你一定会受到排挤,有志难伸。 个人建议,不论如何,还是选择一家正规的中大型企业会更合适。
admin
网友回答2022-01-13
哥们儿,跳槽之前你咋不先了解清楚呢? 如果你说的都是真的,我劝你还是及早脱身吧。那些自诩前卫、没有正规管理、也没有规矩的公司,99.99%的都没什么前途的,除非这个公司真的是万里挑一,但你相信你有这么好运吗? 再说了,干着太不开心,给再多钱又如何呢,到时候不知道够不够医药费。 吸取经验教训吧。
admin
网友回答2022-01-13
劳动者辞不辞职取决于劳动者本人,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也不需要经过用人单位同意和批准的,劳动者辞职,只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admin
网友回答2022-01-13
这就是社会工作经验,什么都体会了,才会有自己的选择; 有这样的经历,反到不是什么坏事情,人在天地之间混,变动最重要 万般折磨,方可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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