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烟草许可证需要哪些材料

发布于2022-01-12 22: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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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2022-01-12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办理烟草许可证需要的条件如下:   第十一条 申请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品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及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需要;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证程序   1.申请:为充分体现便民的原则,《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提供了多种申请渠道。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可以直接到当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办证大厅申请,具备条件的地方也可以网上申请。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由受理机关将其转换为格式文本并经申请人确认。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申请表格可以从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烟草专卖局领取。已经建立烟草专卖管理所的地区,还可以通过专卖管理所申请。   2.受理:受理过程中,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县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受理,并将加盖专用印章的《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烟草专卖局应负责将加盖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实地核查:烟草专卖局受理后,会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经营场所进行核查,核查申请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并结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提交核查结果。   4.审核审批:烟草专卖局的审核部门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和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办理的意见,提交审批人审批。   5.决定:一般情况下,烟草专卖局会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决定。予以许可的,烟草专卖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在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也会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我国由烟草专卖局颁发的,允许公司、企业、单位和个人经营销售烟草的许可证件。在我国,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就不能进行烟草经营和销售。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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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2022-01-12
办理烟草证的条件和所需材料如下: 一、条件: 1、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2、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3、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4、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所需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相适应的资金证明复印件(存折复印件) 4、一寸照片1张 5、房屋证明(房产证或者租凭协议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具的房屋证明材料)。 附: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是根据《*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一则规定。 第十三条 申请新办生产经营类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二)企业设立的证明文件,其中烟草制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提交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企业成立的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五)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新办零售类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二)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四)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许可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提前提出变更申请。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原许可证正副本;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五)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取得生产经营类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类型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办许可证。 第十七条 取得零售类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或字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原许可证正副本;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五)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取得零售类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主体或者经营场所发生变化,应当重新申办许可证。 第十九条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二)原许可证正副本;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四)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延续零售类许可证时,还应当提交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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