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饰品、玩具等实用艺术品要想获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发布于2021-12-30 19: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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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回答2021-12-30

提到当代的实用艺术品,我们会想到家具、饰品、玩具、时装和摆件等,这些商品除了实用功能外,还具有一定的审美价值,经常成为人们消费购物的首选。其实,实用艺术品是一个著作权法上的概念,根据《伯尔尼公约》及其指南的记载,实用艺术品隶属“文学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可通过国内立法具体规定实用艺术品受保护的条件。我国著作权法长期以来缺少对实用艺术品的明示性规定,司法实务通常将符合一定条件的实用艺术品比照美术作品进行保护。由于和绘画、书法、雕塑等传统意义上的纯美术作品有显著的不同,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门槛较为严格,并非所有的实用品都能够天然地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通说认为,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能认定实用艺术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其一,实用艺术品中的实用功能部分与艺术美感部分相互独立。著作权法保护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非实用功能或技术方案。实用艺术品虽然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但只有当这类智力创作成果的艺术成分能够独立于实用功能而存在时,著作权法才可能基于艺术表达的部分而对产品造型给予保护。其二,实用艺术品的艺术成分须达到一定水准的艺术创作高度,至少不低于公众对平面或立体造型艺术品的一般认知。当代社会,为迎合人们生活品位的追求,日常实用品或多或少都带有一些美感,如果将“哪怕带有一点点美感的实用品”都列入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无疑会拉低美术作品的认定标准,并有可能将原本已处于公有领域的艺术元素重新拉回著作权保护的范畴,造成过度适用。

可见,著作权法对实用艺术品的保护,看重的是“艺术性”而非“实用性”特征,旨在确保著作权法不沦为保护实用功能的工具。所以实用艺术品的生产厂商需格外注意,想在产品上市后获得著作权法的有效保护,首先要加强其艺术美感的设计与资源投入,特别是在体现美学领域的独特创造性方面不要惜力,务必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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