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从法律上确定债务上限始于1917年。在此之前,美国*每当需要借款时,都要向国会一事一报,在获得国会批准和授权后,方能实施筹融资计划。这一原则是对当届*或将出现过度透支,而对下届*不负责任行为的限制。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为应对战时经济之需,国家财政必须有更大的灵活性,美国国会也因此授予*一揽子借款权限,条件是,联邦*(不包括地方*)的借款总额要小于国会当下规定的总量限制。1917年,国会以立法形式确立国债的限额发行制度。实施这一制度的法律依据是,美国的《第二次*债券法案》。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1941年至1945年,美国债务上限被限制在3000亿美元。二战结束后的一段时间,美国债务上限一度有所下降。
一直到1962年,才又重新回到接近3000亿美元的水平。
但1962年以后,这一上限不断提高,占G D P的比重也不断上升。
进入新世纪以后,美国财政从克林顿时期的盈余转为赤字,债务也随之增加。
尤其是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的最近几年,美国债务的增长速度更是快得惊人:2008年和2009年,美国国债上限分别为10.61万亿美元和12.10万亿美元,分别占G D P的比重为70%和84 .1%。
而2010的情况更加恶化:按2010财年计算,美国G D P总额为14.62万亿美元,而债务上限达14 .29万亿美元,相当于G D P总额的98%;2010年的财政收入为2.16万亿美元,支出为3.56万亿美元,当年财政赤字占G D P的比例已接近10%。
自1939年开始,美国债务上限已经上调83次,几乎平均每九个月就要上调一次。进入21世纪,这一频率又有所加快,2001年以来,债务上限已上调10次,其中自2007年金融危机爆发,到2010年底为六次,仅奥巴马就任总统以来就已上调了三次,总额达近三万亿美元之巨。上次2012年8月2日的上调是第84次。
美国的财政决心已经经历过五次考验,分别在独立时期、1812年战争时期、内战期间和之后、一战期间和二战期间。有一个简单的事实,那就是当情况变糟的时候,美国会还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