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民法典》有明确规定,请直接参见。
金女士对该房屋无继承权。
在离婚协议时,宋先生与金女士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归宋先生。虽然宋先生写下遗嘱并交给金女士,明确百年之后,若金女士仍健在,由金女士继承。”但根据法律规定:自书遗嘱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金女士并非宋先生的法定继承人。故该遗嘱无效。且,遗嘱中并未约定金女士需要扶养宋先生,宋先生百年之后该房产归金女士,且金女士确实也未扶养金先生的事实,故该遗嘱也并不具备遗赠协议条件。综上所述,金女士对该房屋无继承权。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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