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家有一房屋出租,因为长期在外地工作所以租赁合同签了一年,当时对方除了一次性交付给了我半年的租金,还交付给了我300元的押金,但是对方只到半年就提出不想继续租了。我现在不想返还对方这300元押金了。 合同中关于押金是这样规定的,详细规定如下: 1.该房屋的装修抵押保证金为三百元人民币。在乙方的房屋使用过程中,如发生房屋硬件设施遭到损坏的情况或拖欠其他费用,甲方有权在装修保证金扣除相应金额的赔偿费用。如没有上述行为,待协议期满,确定乙方并无拖欠费用后,甲方将抵押金返还。 2.租赁期间,双方不得借故解除协议,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应在一个月前通知对方,并配合看房。若甲方违约,需要赔偿乙方相应损失并双倍赔偿抵押金给甲方;若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把房屋收回并扣除抵押金。 上述协议中,我为甲方,租房子的人为乙方。 乙方称她购买了新的房屋,虽然也提前一个月通知了我,但是我认定她违约了,所以不打算返还她的押金。另外她还拖欠了电费水费煤气费等费用,我想咨询一下,我不返还她三百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另外,我还想让她把拖欠的各种费用给我补交上,而且不同意对方用三百元押金抵拖欠的费用,请问我这样做是否合理?如果对方不同意,我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我的胜算大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