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修改了作品定义和作品类型,扩大保护作品的范围;
2.对著作权专用权利定义进行调整;
3.规定视听作品,将类电作品改为视听作品;
4.对广播权进行合理扩张;
5.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法定赔偿上限提高到500万元,下限为500元;
6.增加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行使及收益分配;
7.明确合理使用的“三步检测法”;
8.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规范管理,信息公开。
一、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法定赔偿上限提高到500万,明确法定赔偿数额下限为500元
二、规定视听作品,将类电作品改为视听作品
三、对广播权进行合理扩张
四、修改作品定义,作品客体类型开放
五、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六、规定演员职务表演权利归属
七、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规范管理,信息公开
八、凸显对阅读障碍者的关爱
一.完善作品定义,扩大作品类型——新著作权法对作品进行了明确的定义: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同时,对作品的类型作了开放性规定,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为将来可能出现的新的作品类型留出空间。
二.规定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分类保护——今年4月和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对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和二次审议,在初审草案中,把“视听作品”初次入法,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视听作品”。也就是说,只要作品是由连续的画面组成,就可归于“视听作品”加以保护。此次对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了分类保护,这意味着著作权保护的范围进一步扩大,网络短视频等新类型作品将获得有力的法律保护。
三.加大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侵权赔偿范围——在今年的初审草案中,就已引入了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了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规定最高赔偿500万元。
为加大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惩治力度,此次增加法定赔偿数额下限的规定,明确法定赔偿数额的下限为500元,为后续著作权案件的侵权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