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了劳动仲裁,得到裁决书了,文书生效之后15天,没有给我工资,已经申请强制执行还未执行,申请执行没有提到劳动合同法第85条,现在可以要求多支付应付金额的50%到100%吗? 现在提这条法律还管用吗?如果不管用希望可以明明白白的说清楚为什么。如果管用希望明白告诉我如何操作。
一般来说,想要使用这条规定需要先经过劳动监察大队行驶行政执法权利,由劳动监察确定多支付的百分比,然后才能由法院按照劳动监察的执法权行驶强制执行权,没有经过劳动监察的,此条不能由法院直接决定赔偿比例。而且强制执行只执行裁决的数额,不会超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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